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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行政院”3月底通過的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》修正草案,被質疑是賦予“海巡署長”開炮權。中國國民黨“立委”陳玉珍、游毓蘭擔憂恐增加兩岸擦槍走火的可能,“海委會主委”管碧玲19日強調,“對象非兩岸”,而是對違法犯罪的執(zhí)法,且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的情況非常嚴格,需急迫且無法聯(lián)系“海巡署長”,修法草案比現行法規(guī)更加嚴謹。
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》修正草案第8條為,海巡機關人員執(zhí)行職務,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經海洋委員會“海巡署長”就該情形合理判斷,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,得于必要限度內使用炮:一、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。二、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,其乘載人員涉嫌在我領域內觸犯內亂、外患、海盜、殺人或走私槍械、毒品之罪,經實施緊追、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。前項第一款情形,于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(lián)時,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。
“立法院”內政委員會19日審查“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”等案,并邀請陸委會主委邱太三、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列席并備質詢。
陳玉珍問及,金門與廈門距離最近不到1海浬,中間的隱形“中線”大概不到500公尺,距離之近是金門海巡與中國海警常常對望,草案中增列情況急迫,且無法有效聯(lián)系,可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炮時機,這樣有可能增加擦槍走火的可能性。
管碧玲趕緊強調,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炮的情況非常少數,主要還是由“海巡署長”判斷,且我們的對象不是兩岸,而是對違法犯罪的執(zhí)法,不是交戰(zhàn),若是像軍演等,是“國防部”指揮。
陳玉珍追問,兩岸這么近,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就超過那條線,若犯罪嫌疑人越過金廈“中線”了,該不該執(zhí)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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